眉山这11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糕点、牛蛙、酱油……你买过吗?

洪雅融媒 2022-04-12 21:15 21169

记者从

眉山市政府官网了解到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了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 

具体情况如下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

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53号),涉及我市1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坡区韩涛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145(牛蛙);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韩涛水产品经营部;经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送达不合格报告时,该经营部处于关闭状态,且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与眉山市太服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实,该当事人已退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件终止调查。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仁寿县华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饼(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021(鲜花饼(糕点));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仁寿县华特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遂宁市河东新区驿百惠南超市;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及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酸价(以脂肪计)及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花饼(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情形。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1月26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肆元整(¥544.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自诉可能是袋子密封不当。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经营的泥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139(泥鳅);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9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小熊海产品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买该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洪雅县汪离雅小吃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271(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汪离雅小吃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含铝发泡剂未搅拌均匀。

整改情况: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洪雅县祥元早餐店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270(油条);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祥元早餐店;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工艺。含铝发泡剂未搅拌均匀。

整改情况: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经营的沁园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4033245(沁园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5月1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德阳市宏源食品酿造厂;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遂州香粮油经营部;经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沁园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等相关资料,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年糕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083(年糕条);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山东满士福食品科贸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年糕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云店经营的峨眉山绿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226(峨眉山绿茶);规格型号:1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峨眉山仙芝茶叶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云店;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峨眉山绿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峨眉山绿茶(100克/袋)5袋。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情况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四川省眉山市郑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郑香居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4033286(郑香居黄豆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800ml/瓶;生产日期:2021年7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眉山市郑氏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峨眉山市小英调味品店;经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郑香居黄豆酱油(酿造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于该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市监行处字(2021)331号)),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

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检验员没有按相关标准要求对该批次酱油的全氮项目进行严格检测。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不合格食品干巴牛肉(酱卤肉)(麻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8848(干巴牛肉(酱卤肉)(麻辣味));规格型号: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7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滨河阳光店;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巴牛肉(酱卤肉)(麻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干巴牛肉(酱卤肉)(麻辣味)(300克/袋)28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肆拾肆元整(¥1044.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添加。炒制师傅在煎辣椒油的过程中,油温及油量关键控制点没掌控好,成品水分未达到,虽然出厂的时候产品合格,但由于天气炎热导致产品在终端零售环节出现质量问题。

整改情况:严格把控质量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巴牛肉(酱卤肉)(麻辣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证照、进货票据等材料证明该商品的具体来源,履行了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的决定。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厂家生产过程造成产品不合格。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十一、东坡区玲佳餐馆使用的绿色环保餐具(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9661(绿色环保餐具(筷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玲佳餐馆;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绿色环保餐具(筷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该批次绿色环保餐具(筷子)是一次性包装餐具,是东坡区玲佳餐馆从眉山市彭山区佳洁净餐具配送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时不知道该产品不合格。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使用和采购该批次绿色环保餐具(筷子)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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