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水利局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洪雅县水利局 2025-09-12 15:32 1464

全县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税。

一、办理范围

凡在洪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到洪雅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依规取水。

其中,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

(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二、取水申请材料清单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或单位公章)。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准予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批复的,提供批复文件。

(五)取水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咨询地点及电话

洪雅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股,咨询电话:028-36593988。

四、法律责任

凡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请到洪雅县水利局咨询办理取水许可。对拒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洪雅县水利局       

2025年9月12日     

编辑:杨强

审核:周颖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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