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容貌焦虑”!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提示

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19 14:50 1222

“精灵耳”“高颅顶”“直角肩”……近年来,随着“颜值经济”持续升温,“容貌焦虑”一词频频现身,其中医美广告成为了“重灾区”。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监管提示:

一、医疗美容广告的监管范围: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涉及以上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发布行为均要遵守广告监管的相关规定。

二、医疗美容广告的行政审批要求:医疗美容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医疗美容广告监管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一是医疗美容服务不存在的;二是医疗美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五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

(三)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使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四)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五)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作推荐、证明。

(六)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不得违反其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眉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人:白勇

审核人:李峰

评论 0

  •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

我要评论

猜你喜欢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